发布时间:2020-05-25
近日,福州市发布了《福州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力推进机制砂项目建设的通知》。《通知》提出要加快机制砂矿山选址出让,鼓励砂料资源回收利用,及时推出一批机制砂项目,解决市建设项目用砂需求,切实保障项目建设。
《通知》提出,福市州各县(市)区要用好机制砂矿山选址出让、建设项目场地内部石料利用、废弃矿山资源利用、建筑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等组合拳,力推进机制砂项目落地建设,实现机制砂新增产能目标。
机制砂矿山选址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和各类保护地的要求,避让相关环境敏感区域。鼓励支持有大型企业参与机制砂项目的投资、生产和经营,进一步规范既有小规模机制砂生产企业,推动机制砂产业由粗放化向集约化、规模化转变。
合理利用建设项目场地内部砂石料
建设项目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需要进行开山、掘进和平整场地所形成的砂石料,用于供应项目自身使用的,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缴交资源费用;多余的砂石料要依法依规处置。
落实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包政策,对列入省级投资工程包的废弃矿山治理项目,复绿工程所产生的砂石料,可用于生产机制砂。砂石料、机制砂收益经县级组织核定后冲抵复绿工程合同价款。
推动建筑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鼓励从建筑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中分离、回收砂石料,依法依规使用,工程质量。
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在机制砂项目的环评、用林、用地、水土保持等审批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机制砂质量要求的采石场或其他矿山企业,允许利用废石生产机制砂,并配套相应防尘、污水处理等环保措施。简化用林审批手续,压缩市级审核时限至3个工作日。机制砂项目所需工业用地,可以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方式加强项目用地保障。
落实家机制砂产业政策,制定我市规范机制砂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机制砂企业进入省级名录库,指导机制砂生产企业应用技术和设备。支持企业进入省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登记信息平台,参与省级年度评价,依法依规生产销售机制砂。
《通知》还要求,至2020年底(含2019年),市机制砂新增产能累计达到1200万立方米/年,其中:晋安区达到50万立方米/年、长乐区达到150万立方米/年、福清市达到100万立方米/年、闽侯县达到400万立方米/年、闽清县达到100万立方米/年、连江县达到150万立方米/年、罗源县达到100万立方米/年、永泰县达到150万立方米/年。
到2021年底,市机制砂新增产能在1200万立方米/年基础上再增加400万立方米/年,其中:福清市增加150万立方米/年、闽侯县增加100万立方米/年、连江县增加50万立方米/年、闽清县增加50万立方米/年、罗源县增加50万立方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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