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德安县出台露天采石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7-04

根据《九江市人民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导批示精切实做好矿山整治工作的通知》,结合中办督察反馈问题和省环保督察组在我县督查时发现露天采石场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矿山开采秩序,推进矿山绿色发展,切实解决露天采石矿山粉尘污染和破坏生态等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德安县露天采石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建立标本兼治的长效管理机制,使露天采石矿山粉尘污染行为得到面清理,矿山企业数量逐步减少,矿山开发利用水平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得到增强,安生产条件好转,资源保障能力增强,生态地质环境,逐步形成露天采石矿山开采证照化、生产作业规范化、资源开发合理化、周边环境生态化的良好格局。

整治范围

县范围内所有露天采石矿山

整治内容

1.对环保手续齐的企业,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并严格落实《德安县露天采石场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实施细则》。

2.对未依法办理环保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德安县露天采石场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实施细则》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由县环保局报请县予以关闭。

3.对1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含2起)死亡1至2人事故或发生1起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一律限期停产整改(期限长不得过1年),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由县应急管理局提请县人民依法予以关闭;露天采石场不具备安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家或者行业规定的安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生产条件的,提请县依法予以关闭。

4.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的,依法查处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按无证采矿予以处罚;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或采矿许可延续登记未批准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并予以处理。

5.面查处越界开采或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对越界越层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将通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系统列入异常名录,拒不整改的列入严重违法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予以处罚。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吊销采矿许可证;对非法转让采矿权进行开采的,依法严厉查处,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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