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院安委会通知:非煤矿山不具备安生产条件,将面临关闭

发布时间:2019-07-04

日前,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完成2019年关闭1000处以上不具备安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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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煤矿山,纳入关闭范围:

(一)存在重大生产安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生产条件的。

(二)违反建设项目安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三)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生产条件达不到煤矿家或行业要求的。

(四)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小距离达不到300米的。

(五)已运行到设计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

关闭

(一)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二)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三)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完成边坡治理,尾矿库要完成闭库治理并公告销号。

(四)地表设立警示标志。

(五)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关闭程序

(一)关闭对象。督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组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进行面摸底排查,研究拟关闭的非煤矿山名单,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实施关闭。督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对照关闭,依法实施关闭措施。

(三)严格检查验收。督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组织相关部门对照关闭,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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